关于下发我市普通住宅区最低物业公共服务
分项目收费指导性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昆仑街办,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区物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溧阳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现下发我市普通住宅区最低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指导性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普通住宅区最低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指导性标准详见附件《溧阳市普通住宅区一级一类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表》。表格所列服务标准为全市最低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对应收费为最低收费标准(全项目收费标准合计为0.5125 元/㎡.月)。
1.一级一类服务标准以下普通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对照住宅区最低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实施调整收费并约定执行。
2.一级一类服务标准以下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定期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接受全体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